|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程序及须提交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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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1 16:24 文章来源:北流市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程序为: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并由企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国家管制商品的许可证件 → 国税部门备案(来料加工除外)→海关预审→企业将合同内容录入计算机 → 海关审核、批准保税→ 开设或不开设银行保证金→ 海关《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二、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提交单证
(一)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3)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4)银行开户证明(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6)报关专用章印模(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7)报关注册证明(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8)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9)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10)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11)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12)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13)空白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14)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记录本》(首次备案的由海关提供);
(15)《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由预录入服务单位打印);
(16)属国家管制商品,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17)经营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员办理合同备案的委托书;
(18)经营企业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9)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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