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经营和加油站经营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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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29 10:14 文章来源:北流市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我有个朋友想办个煤炭经营公司,到工商局咨询时叫我先到你们经贸局办理煤碳经营许可证,请问如何办理?
答:办理煤碳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要有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⑵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⑶要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和煤质检验设备,不具备煤碳计量和煤质检验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计量和检验。符合上述条件,投资人在办理煤碳经营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①煤碳经营项目简要可研报告;②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③工商营业执照,新办的企业要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证明;④企业经营场地及焦煤储煤场地证明;⑤县级以上环保局出具的环保评价报告;⑥计量设施合计书;⑦煤碳质检资格证书。⑷上述材料先报我局资源综合股初审,然后报玉林市经委核定再报自治区经委审批,所有环节不收任何费用。
二、前段时间我朋友开设的加油站被经贸局罚款1万元,请问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答:前段时间我局会同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对全市加油站进行器具计量、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查,发现我市的加油站特别是社会个人开办的加油站普遍存在成品油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根据国家商务部2006年第23号公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采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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