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流市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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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3 15:46 文章来源:北流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根据玉林市商务局、公安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广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玉市商运发[2009]3号)要求,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在全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生猪屠宰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商务、公安、卫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
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各项措 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 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 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 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
(二)突出重点
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 节,提出整治目标和任务。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每一项 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整治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四)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 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卫生、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绪,时刻绷紧猪肉质量安全这根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继续努力,打一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维护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攻坚战。
商务、公安、卫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餐饮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
各部门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养殖环节推进动物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 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 效监管体系。
(五)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举报私屠滥宰病死猪和非法销售、使用病害肉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五、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制订方案阶段(2008年l2月30日至2009年2月25日)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监管的企业和领域,进行调查摸底,列出重点检查的企业、项目和部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限期整改阶段(2009年2月25日至4月30日)
2009年2月25日至3月31日,各部门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集中整治,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上级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并于2009年5月1O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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